为切实加强全市医疗卫生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改善和优化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卫生人才队伍素质,规范和完善人才引进机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引进原则
引进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遵循“总量控制、程序规范,质量优先”的原则,在核定编制数内,按照引进人才条件,适度引进。
二、引进人才基本条件
(一)热爱卫生计生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较强的专业基础理论水平,工作实绩突出,身体健康。
(二)对紧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实行公开选聘,由用人单位采取面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
1、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公开选聘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二本以上学历,其中临床专业应具备一本以上学历。
2、乡镇卫生院公开选聘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部分紧缺专业学历适当放宽。
(三)医疗卫生单位可根据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需要引进市外医疗卫生单位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护理专业)。
1、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引进的市外人才至少要具体下列条件之一: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二本以上学历、在二级以上医院从事相关医疗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年龄30岁以下;
(2)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二本以上学历、在二级以上医院从事相关医疗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年龄35岁以下;
(3)县(市)级以上学科(学术)带头人、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40岁以下;
(4)县(市)级名医且年龄在45岁以下;
2、乡镇卫生院引进的市外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必须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和执业资格、在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两年以上、年龄30岁以下的条件。
三、引进程序
(一)由用人单位向市卫计局上报人才引进计划及引进(选聘)工作方案,市卫计局研究同意后报市编办、市人社局审批。
(二)由用人单位根据市人社局审批意见按规定条件在高校毕业生中选聘或到市外相关单位引进。
(三)由用人单位与个人签订6个月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由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报市编办、市人社局。
(四)市编办、人社、卫计等部门审查公开选聘、引进人员资格条件和试用期考核情况后办理人事编制手续。
四、本暂行办法适用至2016年12月31日。今后,随着卫生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结构的变化重新制订。


